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的处罚主体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一般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和处罚。这些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具体由哪个部门处罚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属行业。
二.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的可能情形
- 串通投标:例如,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 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其他违法行为:如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 处罚措施
-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资格证书等。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综上所述,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