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一些行为。具体来说: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如“保管”“备案”等,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原件或复印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立即退还,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将面临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包括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抵押物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如押金、保证金等;也不得以招聘费、培训费、工装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费。如果用人单位有此类行为,劳动者同样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所收费用,用人单位也将面临相应的罚款。
这条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财产与人身自由。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行为,应该勇敢提出异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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