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规定的救济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这一规定为农村妇女提供了具体的救济途径,当她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乡镇政府有权指导村规民约、涉村民利益等决定,有权责令改正其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这一规定赋予了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和涉村民利益决定的指导权,以及责令改正其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权力,从而进一步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不受侵害。
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的一个重要突破,将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制度引入到妇女权益的保障中。当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为妇女提供了多种救济手段,包括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协调、乡镇政府指导和责令改正、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这些救济手段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