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征地补偿款返还受诉讼时效限制。征地补偿费属于物权请求,一般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三年内进行起诉。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诉讼时效的定义: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征地补偿款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征地补偿费作为物权请求的一种,也受这一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权利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除了上述的三年诉讼时效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所述,主张征地补偿款返还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因此,如果权利人认为其征地补偿款受到损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