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 这句话的真正意思-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5-07-27 刑事辩护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这句话的真正意思是:行为人在明确知道某人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或信息,以掩盖该人的罪行或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

具体来说:

  1. 明知:这里的“明知”指的是行为人确实知道,或者根据常识和逻辑判断应当知道某人是犯罪的人。这包括直接知道和间接推断两种情况。

  2. 作假证明:作假证明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证据或信息,以误导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审判或处理。这可以包括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3. 包庇:包庇是指行为人通过作假证明或其他手段,积极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这包括帮助犯罪的人隐藏、逃跑、销毁证据,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与犯罪的人在犯罪前就有通谋,并约定在犯罪后提供帮助以逃避法律追究,那么行为人还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此,这句话强调了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却故意作假证明以包庇的严重性和法律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也不为犯罪的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或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