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可以由职工担任。下面我为您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依据: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一条款说明了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设置分管安全负责人,并且该职位可以由单位内部人员担任。
具体规定:
-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到,新入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同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这些规定虽然对分管安全负责人的专业背景提出了要求,但并未限制其必须为外部聘请,因此职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担任。
实践中的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分管安全负责人。这些人员可能来自企业内部,也可能来自外部。但无论如何,只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就可以担任这一职位。
综上所述,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可以由职工担任,但前提是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专业背景、实践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