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欠物业费的业主进业委会是违法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并未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明确指出,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其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因此,不让欠物业费的业主进业委会,实际上是对业主民事基本权益的侵犯。
综上所述,不让欠物业费的业主进业委会是违法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侵犯了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业主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要求纠正这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