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对于投标人之间关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禁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具体规定如下:
一.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实质性内容协商禁止:投标人之间不得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例如,两个投标人不能私下商量好报价,以确保其中一方中标,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 中标约定禁止:投标人之间不得约定中标人,即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确定谁将中标,而应由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报价、资质、技术方案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
- 放弃投标或中标约定禁止:投标人之间不得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这种约定同样破坏了招投标的竞争性。
- 组织协同投标限制: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不得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以确保招投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其他联合行动禁止:投标人之间不得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都是不被允许的。
二.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若出现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综上所述,招投标法对于投标人之间关系的规定非常严格,旨在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竞争性。投标人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避免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