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一. 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
- 一般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 针对上诉情况:在刑事一审中,若部分被告上诉,而另一部分被告未上诉且之前被判缓刑,对于未上诉的被告而言,其缓刑考验期并非从一审判决作出时开始计算,而是需要等待二审判决的确定。因为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上诉期满且未提出上诉,或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 具体计算方式
- 在一审判决后,若被告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从此时开始计算。
- 若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则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三. 相关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这一条款说明了上诉和抗诉的期限,进而影响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一审中部分被告上诉、未上诉被告之前判缓刑的情况,缓刑考验期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一结论既符合《刑法》关于缓刑考验期起算时间的一般规定,也考虑了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和抗诉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间的影响。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