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违法所得”的认定原则
- 获利说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研究意见,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当理解为获利数额,即行为人通过违法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在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的剩余数额。这一原则在多个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中得到了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等。
- 例外情况:尽管通常采用“获利说”原则,但对于某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或司法解释可能会规定将销售收入直接视为违法所得,无需扣除成本。然而,这种例外情况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二. “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数额”的区别
- 概念区分:刑法及司法解释在不同意义上使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这两个概念。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就明确区分了这两个概念,并规定了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
- 重要性: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至关重要。将“违法所得数额”混同于“非法经营数额”可能会导致认识混乱,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 “违法所得”的具体计算
- 计算方法: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首先确定行为人的全部收入,然后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这里的“合理支出”应限于与违法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如原材料购进价款、运输费用等。
- 核减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如合法销售与非法销售混同的情况,应区别情形适度考虑核减的范围。对于无法区分的部分,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从宽核减。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严格按照获利说原则进行认定,并区分于“非法经营数额”。在计算时,应合理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支出,并考虑特殊情形的核减原则。我的观点是,这样的认定方式既符合法律精神,也体现了公正与合理的原则。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