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主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了联合惩戒制度。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 惩戒对象
-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这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组织或偷越国(边)境等犯罪。
-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具有特定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这些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等三次或三张(个)以上,或向三个以上对象进行此类活动,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相关账户等。
二. 惩戒措施
- 金融惩戒: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支付账户业务,暂停新开立支付账户和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
- 电信网络惩戒: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功能及过户业务,限制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并禁止为其开立新的相关账户和提供分发、上架等业务。
- 信用惩戒:将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其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 惩戒期限与分级惩戒
- 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惩戒期限为三年。
- 对于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二年。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惩戒期限可以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 惩戒的执行与解除
- 执行:相关机构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落实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
- 解除: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有关惩戒对象自动移出“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若惩戒认定有误,经核查后应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五. 申诉与反馈
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或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向申诉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我建议您,如果面临相关问题或疑虑,应及时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操作流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应提高警惕,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