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情形-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公司事务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以下是详细分析:

  1. 经营者合并:

    • 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时,其中一个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而存续,被吸收的经营者解散。新设合并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原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均注销。例如,公司A与公司B合并,可以是公司A吸收公司B,公司B注销,也可以是公司A和公司B共同设立一个新的公司C,而公司A和公司B均注销。
  2.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

    • 一个经营者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获得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资产,从而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例如,经营者甲通过购买经营者乙51%的股权,从而获得对乙的控制权;或者经营者A通过购买经营者B的核心生产设备和技术,对B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3. 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

    • 经营者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合同,使一方获得另一方的经营管理、财务决策等控制权。例如,经营者M与N签订合同,规定M有权决定N的生产计划、销售策略等重大事项。此外,即使未直接取得控制权,但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决策、市场行为等产生决定性影响,也构成经营者集中。

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因此当经营者集中达到法定申报标准时,必须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申报,并接受其审查。如果未依法进行申报而擅自实施集中,将面临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涵盖了多种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的情形,经营者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