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 一方存在年老 残疾 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 依据-汪婷婷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婚姻家庭

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向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请求给予适当帮助,法院将结合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一.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三. 实际应用

  • 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无法自给自足,其可以向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提出帮助请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生活困难方的实际需求以及另一方的负担能力,依法作出判决,确保生活困难方得到适当的经济帮助。

例如,甲与乙系夫妻,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甲因车祸导致残疾,无法工作,生活困难。在离婚诉讼中,甲向乙提出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结合乙的财产状况,依法判决乙给予甲适当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时,可以依法向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请求帮助,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