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一. 法律依据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五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
-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限的;
-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 逃避追缴欠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从事与税收有关的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 其他涉税违法行为,被查实且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
其中,第8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而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虚开发票行为的一环,同样构成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二. 总结
综上所述,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确属于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且该行为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建议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避免接受或开具虚开发票,以免触犯法律并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