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成交供应商放弃的法律规定-安笑石律师|法行宝
2025-07-27 合同纠纷

关于“询价成交供应商放弃的法律规定”,我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为你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

询价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具体法律规定与解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实际案例

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案为例:

  • 案件事实:该公司参加某科研平台设备项目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后,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
  •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建议

对于供应商而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严肃对待,一旦中标或成交,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弃成交资格,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询价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