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案移送的扣押款的规定-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随案移送的扣押款的规定主要包括扣押款的移送、保管、处理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 扣押款的移送

  1. 扣押款的移送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部门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扣押的款物随案移送,并在侦查终结报告、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提出对扣押款物的处理意见,同时列明款物去向存入案卷。
  2. 扣押款的清单制作:

    • 对扣押的款物,应当制作扣押清单,并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 扣押款的保管

  1. 扣押款的保管部门:

    • 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
  2. 扣押款的移交与保管流程:

    • 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3. 扣押款的专用账户管理:

    • 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

三. 扣押款的处理

  1. 扣押款的处理原则:

    • 扣押、冻结的款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
  2. 扣押款的返还与没收:

    • 经审查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返还。诉讼程序终结后,经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告人的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
    • 需要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 扣押款的生效判决处理:

    • 扣押的涉案款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

四. 扣押款的公告与退库

  1. 扣押款的公告通知:

    • 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
  2. 特殊案件的扣押款处理:

    • 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除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原单位已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被贪污、挪用的款项已经作为损失核销的,应当上缴国库。

我的观点:随案移送的扣押款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移送、保管、处理等环节均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作为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确保扣押款的合法、合规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