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年限为2年或3年,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具体而言,根据该办法,惩戒对象包括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经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对于这些惩戒对象,将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
在惩戒期限方面,该办法规定了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具体来说,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期限为3年;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同时,如果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其惩戒期限将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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