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发前主动归还,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但一般可从轻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 挪用公款案发前主动归还,并不改变挪用公款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即使归还,也可能已经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造成了破坏,因此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从轻处罚的情形:
- 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已退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退赃情况、悔罪表现等因素。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特殊规定:
- 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不论是否退还,都应依法定罪处罚。此时,主动退还并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必然理由。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还会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案发前主动归还,虽然可能表明行为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并不能完全消除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因此,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退赃情况等,从而作出相对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