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证人债务人都破产之后 保证人没有求偿权-吕巧梅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经济纠纷

当保证人和债务人都破产之后,保证人没有求偿权的主要原因在于避免债务人对同一项债务进行两次重复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的权益。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1. 债权申报与清偿规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5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但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保证人的实际清偿额不得超过债权总额。
    •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将不再享有求偿权,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对同一项债务分别向债权人和保证人进行两次清偿。
  2. 求偿权的附属性与预先行使:

    • 虽然《民法典》第700条赋予了保证人责任追偿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债务人和保证人都破产的情况下,这一追偿权受到特殊规则的限制。
    • 债务人的保证人可以通过申报破产债权来行使追偿权和预先行使追偿权,但这种债权申报应以债权人的主导为风向,且不得重复申报。
  3. 保证人清偿后的处理:

    •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 担保人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综上所述,当保证人和债务人都破产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避免重复清偿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将不再享有求偿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