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否认制度案由-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刑事辩护

人格否认制度案由的确定,需依据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案由作为案件产生的源头和根源,代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提出的诉求及其理由。在确定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由时,应优先考虑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而非仅聚焦于公司法人格的否认上。

  1. 案由确定的原则:

    • 案由的确定应从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着手,通常参照当事人之间具体债务的形成依据来界定。
    • 在含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诉讼中,可能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如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以及债权人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控股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 尽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否定行为,但它不能单独提起诉讼,而应与公司及股东共同作为被告,按照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立案由。
  2. 具体案由的确定:

    • 若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已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则其提起的人格否认之诉中,公司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 若债权人同时就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人格否认提起诉讼,则公司和股东共同被列为被告。
    • 案由的表述应反映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并在此基础上注明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诉求。
  3.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 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可以否定该法人的独立人格及其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全体成员或其他相关方承担直接责任。

综上所述,人格否认制度案由的确定需紧密围绕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考虑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性质。在诉讼过程中,应确保案由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以维护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