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主要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以下是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及解读:
一. 法条原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 法条解读
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原则性规定,保护了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其在承包期内的稳定。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允许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即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那么即使出现特殊情形,也不能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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