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通知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以下是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可以依法中止复议程序,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复议程序。一般而言,该中止行为仅是复议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系中止事由消失后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因此,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程序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的范畴,除非该中止行为直接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简而言之,中止通知通常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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