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所谓的“三性原则”是指证据必须满足的三个基本特性,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三个原则:
客观真实性:
- 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 这种客观事实应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或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
- 证据可以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也可以是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还可能由文字或某种符号记载下来,成为视听资料等。
- 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关联性:
- 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 证据必须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合法性:
- 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 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与证据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