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的发案原因复杂多样,涉及社会心理、逐利动机、监督缺失以及惩处力度不够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原因的详细剖析:
社会心理:在“人情”幌子下迷失自我
- 行贿者常常以“礼”代贿,借着“人情往来”之名而行权钱交易之实。一些领导干部也在“人情”的幌子下迷失自我,心安理得收受贿赂、输送利益。这种将行贿视为搞活经济的“润滑剂”或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的错误观念,以及对行贿行为的容忍甚至认同态度,为行贿犯罪提供了心理土壤。
逐利动机:行贿者获取巨大经济利益
- 行贿的本质是谋利型犯罪,其根本动机和最终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者为了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通过行贿手段来谋取商业机会、项目承包权等。这种逐利动机是行贿犯罪的重要驱动力。
监督缺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 在一些领域、部门和单位,制度笼子没有扎紧,监督存在缺失。权力配置不尽科学,权力过分集中,导致“一把手”出问题的比例相对较高。权力运行不够透明,对权力的监督不够到位,为领导干部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提供了可能。同时,对行贿人或行贿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也助长了行贿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惩处力度不够:行贿人“低风险、高收益”的情形尚未消除
- 尽管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有明确的打击态度,但由于贿赂案件隐蔽性强,收集犯罪证据难度大,司法实践中存在对配合办案的行贿人从宽从轻甚至不处罚的情况。这种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导致行贿人面临低风险、高收益的局面,心存侥幸,不利于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
综上所述,行贿犯罪的发案原因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包括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贿犯罪的认识;完善制度设计,扎紧制度笼子;加强监督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以及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行贿犯罪的违法成本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行贿犯罪的滋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