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5条全文及解释-贺晶晶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全文及其解释如下:

全文内容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解释说明

  1. 受贿罪的定义: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在经济往来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归个人所有,同样以受贿论处。
  2. 构成要件:

    • 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主观方面: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故意为之。
    • 客体: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 客观方面: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法律后果: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即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刑罚,甚至可能面临死刑(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
    • 索贿行为将从重处罚。

举例说明

  • 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工程项目,并收受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
  • 又如,某国有公司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供应商的回扣,并归个人所有,同样构成受贿罪。

我的观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的界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确保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以免触犯法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