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七十九法律责任-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房产纠纷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种子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我建议相关从业者应严格遵守《种子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