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9条 原文内容-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的原文内容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即对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在接到消防监督机构改正通知后拒绝执行,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二. 法条解读

  • 该法条主要针对的是消防责任事故罪,强调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改正措施的严重性。
  •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此罪的关键要素,具体后果如死亡、重伤或经济损失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有详细列举。
  • 刑罚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两档: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构成要件

  •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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