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确定了惩戒对象为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具有特定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 惩戒对象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包括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以及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特定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包括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且达到一定数量或情形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二. 认定标准
数量标准:如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向三个以上对象进行此类行为。
行为标准:包括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特殊情形: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也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综上所述,《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明确了惩戒对象和认定标准,旨在通过联合惩戒制度,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