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社区请物业未经业主同意违反哪一条法规”,我首先给出明确的结论,然后再进行详细解释。
结论:社区未经业主同意聘请物业,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根据民法典的物权编,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意味着,对于选聘物业服务等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其中包括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等。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 如果社区未经业主同意就聘请了物业,那么这一行为可能违反了条例中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程序。
综上所述,社区未经业主同意聘请物业,可能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程序的规定。如果您或您所在的社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尽快与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沟通,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