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及解读:

一. 法条原文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检查验收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销售;依法应当实施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二. 法条解读

  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测义务:

    • 这些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则不得进行销售。
  2. 农产品销售企业的检查验收制度:

    • 农产品销售企业在进货时,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
    • 对于经检查验收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同样不得销售。
  3. 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检验:

    • 对于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
    • 对于依法应当实施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也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 法律责任

  • 虽然该法条未直接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他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我建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