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回函的寄件人应该是被审计单位自身,通常由被审计单位的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或指定负责人寄出。具体分析如下:
一. 回函的性质与目的
二. 寄件人的身份
三. 回函的寄出
回函应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寄出,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确保其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寄出前,回函应经过适当的内部审核程序,以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例如,假设A会计师事务所向B公司发出询证函,询问B公司与C公司的某笔交易情况。B公司作为被审计单位,其法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在核实交易情况后,会以B公司的名义向A会计师事务所寄出回函,确认或否认该笔交易的存在和具体情况。
综上所述,被审计单位回函的寄件人应该是被审计单位自身,由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或指定负责人具体负责寄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