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由行政法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其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过程往往涉及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的判断。
行政协议的性质:
- 行政协议是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而签订的,具有行政性。
- 行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公权力的属性。
- 行政协议的内容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而非单纯的民事权利义务。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 主体不同:行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内容不同:行政协议的内容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而民事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民事权利义务。
- 争议解决方式不同:行政协议的争议往往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民事合同的争议则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行政协议的调整依据:
- 由于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且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其应由行政法进行调整。
-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协议案件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并且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也遵循行政诉讼的规则和程序。
综上所述,行政协议由行政法调整,这是由其性质、内容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所决定的。如果你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