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联走逃企业的规定-王稼林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公司事务

失联走逃企业是指不履行涉税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具体规定如下:

一. 失联走逃企业的判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 同样,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同样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 失联走逃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 失联走逃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若发生特定情形(如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或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等),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这类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将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需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应退税款进行相应处理。

三. 公告的生效与实施

  •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税务机关对失联走逃企业的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建议企业应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避免成为失联走逃企业,以免面临税务风险。同时,对于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处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