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企业需认定走逃失联企业-张长波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公司事务

您好,关于“怎样的企业需认定走逃失联企业”这一问题,实际上在海关的语境下,我们更常讨论的是“失信企业”的认定,而非直接提及“走逃失联企业”。不过,我可以根据海关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释哪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您所问的“走逃失联”可能导致的后果有相似之处,即企业因某些行为而面临信用上的严重负面评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海关总署对于失信企业的认定有一套明确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以及后续的相关公告,失信企业的认定主要基于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后果。

对于非报关企业:

  1. 认定标准调整:原先,如果非报关企业在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但2023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70号公告)对此进行了调整,明确指出“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2. 非主观故意的含义:这里的“非主观故意”指的是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疏忽、无知或其他非故意因素导致的。如果企业存在主观故意,如走私、伪造或变造检验证单等行为,则不适用此公告,仍可能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3. 时间范围:1年内指的是连续的12个月,以最近1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计算。

  4. 政策红利:除了报关企业之外的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企业,如果因非主观故意在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且未达到原先失信认定标准的,现在可以享受政策红利,不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对于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不适用上述170号公告。由于报关企业的主责主业是为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其报关质量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海关对报关企业的监管更为严格。报关企业如果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可能面临更严重的信用后果。

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的含义:

如果企业有符合170号公告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即因非主观故意在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则该处罚不作为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这意味着,在计算处罚次数、处罚金额时,该处罚将不被计算在内,企业不会因此被下调为失信企业。

总结与建议:

  • 企业应严格遵守海关监管规定,避免任何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
  • 如果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在1年内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并被行政处罚,且符合170号公告的条件,那么可以享受政策红利,不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 如果企业已经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或面临失信风险,可以根据《信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