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权。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核心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 法条目的与意义
三. 实际应用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权规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监督行为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