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耕地上进行设施农业建设是可以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
-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例如,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使用一般耕地的规定:
-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这意味着,在一般耕地上进行设施农业建设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不需要进行额外的耕地占补平衡操作。
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
-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但如果破坏耕地耕作层,且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
-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如果被非农建设占用,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备案与监管:
-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则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监管。
综上所述,一般耕地上进行设施农业建设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使用和管理还需遵循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如果您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