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所得税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若属于善意取得,则不以偷税论处,但不得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若已抵扣或退税,则需依法追缴。恶意取得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
不以偷税论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若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并注明与实际相符的内容,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不得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尽管不以偷税论处,但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已抵扣或退税的需追缴:若购货方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款或取得了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二.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
承担法律责任:若购货方明知或应知取得的发票为虚开,仍进行抵扣或退税,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追缴税款、甚至刑事责任。
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我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业务链条的完整性和证据链的充分性,以避免涉及虚开发票的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