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关于设区市 基层治理 的条文-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设区市基层治理的条文主要体现在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该条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条文解读

  1. 立法主体: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制定关于基层治理地方性法规的主体。这意味着,设区的市在立法层面具有对基层治理事项进行规范的权力。

  2. 立法事项范围:基层治理被明确列为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之一。这体现了国家对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视,以及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和规范基层治理的决心。

  3. 立法原则:设区的市在制定关于基层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时,必须遵循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原则。这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二. 基层治理的内涵与外延

虽然《立法法》未对“基层治理”的具体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但结合已有的立法实践和学术观点,可以从治理主体和事权范围两方面进行理解:

  1. 治理主体:基层治理的主体应包括市、区(县)以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各级政权组织和自治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既是行使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也是基层治理的实施主体,在基层治理中起管理、领导和监督作用。

  2. 事权范围:基层治理的事权范围专指社会事务,与各治理主体职权密切相关,可分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大类。这涵盖了基层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

三. 立法实践的意义

将基层治理纳入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事项范围,对于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 提供法治保障:通过立法手段,为基层治理提供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指引和约束,增强基层治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促进治理创新:鼓励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推动基层治理创新和实践探索。

  • 提升治理效能:通过立法明确基层治理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治理行为,提升基层治理的效能和水平。

我建议,在理解和适用《立法法》关于设区市基层治理的条文时,应充分考虑基层治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应加强对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有力支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