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陈述无过错责任”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违背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对于虚假陈述的责任认定,尤其是董监高的责任,新的司法解释有了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一、虚假陈述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虚假陈述的责任认定并不完全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董监高的过错被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这意味着,只有当董监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他们才需要对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二、董监高的过错认定标准
具体审查:法院在判断董监高是否存在过错时,会综合考虑其工作岗位、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形成和发布中所起的作用、获取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以及为核验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
否定性列举:新司法解释明确列出了不能构成充分免责事由的几种情形,如董监高仅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已经履行勤勉义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董监高的免责事由
及时发表异议:如果董监高无法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并且及时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该董监高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则不能援引该情形抗辩免责。
独立董事的特殊免责:独立董事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更为宽松的免责标准。例如,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等情形下,独立董事可以主张免责。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虚假陈述的责任认定并非完全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根据董监高的具体行为和过错程度来判断。对于董监高而言,了解其过错认定标准和免责事由至关重要。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在面临虚假陈述指控时,也应积极应对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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