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3条第二款规定-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标准。

一. 法条原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款即指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构成及处罚。

二. 法条解读

  1. 主体:该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2.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 目的: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处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分别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三. 实例说明

例如,某公司采购部经理张三,在负责某项目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供应商提供的“好处费”10万元,并据为己有。张三的行为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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