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标准。
一. 法条原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款即指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构成及处罚。
二. 法条解读
三. 实例说明
例如,某公司采购部经理张三,在负责某项目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供应商提供的“好处费”10万元,并据为己有。张三的行为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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