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规定的并非13种而是12种保密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这些违规行为包括:
-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例如,某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涉密文件并私自保留。
-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比如,将涉密资料出售给他人,或者未经批准就将其转送、销毁。
-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例如,使用普通快递邮寄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
-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这包括未经许可将涉密资料带出境外。
-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如私自复制涉密文件并保存。
-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比如在私人聊天中提及国家秘密内容。
-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例如,在公共网络上发布涉密信息。
-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这会导致涉密信息可能被泄露。
-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比如,未安装防火墙就直接将涉密系统接入互联网。
-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这违反了涉密信息应在专用设备上处理的规定。
-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这会削弱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这可能导致涉密信息被不当泄露。
对于上述行为,依法将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