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中的13条违法行为-薛雯雯律师|法行宝
2025-04-16 公司事务

《保密法》中明确规定了13条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均涉及对国家秘密的不当处理或泄露,现将这些违法行为详细列举如下: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 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法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催促拒不上交;或离职离岗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或销毁。
  3. 通过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 使用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涉密载体,极易导致泄密。
  4. 非法出境传递或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邮寄、托运或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 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或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等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提及国家秘密,会扩大知悉范围,造成泄密风险。
  7. 在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 互联网和公共信息网络是开放环境,传递国家秘密极易被窃取。
  8. 将涉密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

    • 涉密设备接入互联网会威胁国家信息安全,必须严格隔离。
  9. 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信息交换:

    • 涉密信息系统与公共网络间进行信息交换时,未采取防护措施。
  10. 使用非涉密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 非涉密设备不具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安全条件。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

    • 破坏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增加泄密风险。
  12. 不当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

    • 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未经过安全技术处理就随意处置,可能导致秘密信息泄露。
  13. 其他违反保密法的情形: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其他违反《保密法》的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均严重危害了国家秘密的安全,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我建议所有涉密人员和相关组织都应严格遵守《保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