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拓展101个罪名-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23 刑事辩护

监察机关拓展的101个罪名,主要涵盖了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多种职务犯罪。这些罪名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以下是对这些罪名的部分列举和解释:

一、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1.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犯罪(部分)

  1.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犯罪(部分)

  1.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徇私舞弊犯罪(部分)

  1. 徇私舞弊罪(各类徇私舞弊犯罪,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职务犯罪(部分)

  1. 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于篇幅限制,无法全部列举出101个罪名。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罪名均涉及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监察机关将依法对涉嫌这些罪名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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