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仍然存在虚假出资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虚假出资罪的存在与构成
- 存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表明虚假出资罪在刑法中仍然存在。
- 构成要件:
- 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 行为人必须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即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
二. 虚假出资罪与非罪的界限
- 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如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等。
三. 法律后果
- 对于构成虚假出资罪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对于单位犯罪,还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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