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并且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的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该法的主要目标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不仅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极大地推动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有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在颁布后还经历了两次重要的修正。第一次是在2009年8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相关的修改决定;第二次则是在2018年12月29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该法的决定。这两次修正都是为了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加符合农民的期望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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