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入来源的人死亡,通常不需要继续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条款说明了在造成死亡的情况下,应赔偿的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未提及需要继续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条款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但前提是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而死亡则意味着扶养能力的完全丧失,且赔偿已经转化为死亡赔偿金。
二. 分析说明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没有收入来源的人死亡后,其遗属或继承人无需继续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扶养能力已经因死亡而消失,且死亡赔偿金已经对死者近亲属进行了补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