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欺诈取得校车许可证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撤销该《校车许可证》,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 处理依据
- 根据《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许可证》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校车许可证》,并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 处理流程
- 事前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可以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处罚标准、申诉途径、办理渠道等对外公布,并进行告知。
- 事中处理:
-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若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则应当采纳。
- 制作法律文书,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若被处罚人拒绝签名,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文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若被处罚人拒收,交通警察需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视为送达。
- 将违法信息录入系统,供违法行为人进行查询,以便其接受处理。
我建议,对于任何涉及欺诈取得校车许可证的行为,都应严肃处理,以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营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