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民法典条例中有明文规定吗-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7-22 房产纠纷

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民法典条例中有明文规定。具体来说: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些主体同样需要定期将相关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 权利内容:

    •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收费情况,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 实际意义:

    • 保障业主的权益,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 促进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减少纠纷和矛盾。
    • 加强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确保其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保障。如果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业主有权要求其及时公开,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