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3条规定的解读-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经济纠纷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下面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 条文内容概述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条文解读

  1.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原则

    • 原则:各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无追偿权。这是基于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担保人之间并无相互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
    • 生活实例:例如,甲、乙两人分别为丙的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如果甲先承担了担保责任,原则上甲不能向乙追偿,因为甲是为丙的债务提供担保,而非为乙提供担保。
  2. 例外情形

    • 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如果担保人之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可以相互追偿及各自应分担的份额,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就可以依据该约定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份额。
    • 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那么各担保人将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共签推定:即使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明确约定,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如果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那么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推定担保人之间具有相互分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3. 追偿顺序

    • 先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当事人对于追偿问题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在担保人之间分担。

三. 总结与建议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三条明确了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原则及例外情形。在共同担保的情形下,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但存在例外情形,如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共签推定等。此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无法追偿的部分才能在担保人之间分担。

我建议:在涉及共同担保的合同中,担保人应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以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无法追偿的部分再考虑在担保人之间分担。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