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型受贿,是指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馈赠财物,但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是期待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获得关照的行为。其本质是权钱交易,投资的并不是感情,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构成受贿犯罪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对象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这里的行政管理关系,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握为广义上的概念,只要公职人员的职权能制约到相关人员,就可以认定为具有行政管理关系,不限于行政机关与管理对象。
数额要件: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3万元以上可以是单笔数额,也可以是累计数额,可以是收受一人财物的价值数额,也可以是两人以上财物的价值数额。
职权要件: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一般应推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不需要具体请托事项,除非以正当理由反证。司法实践中,大量生效判决也采用了此观点。
没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的,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例如,无具体请托事项,收受不属于其下属、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即使价值3万元以上,也不能认定受贿;或者无具体请托事项,收受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不满3万元,即使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也不能认定受贿。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其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此外,实践中还需要注意“感情投资”型受贿向普通受贿的转化问题。即国家工作人员的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前期进行“感情投资”,但后期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并继续送给财物,此时“感情投资”型受贿已经向普通受贿转化,应整体认定为普通受贿,谋利前后收受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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